1,公司分厂不询问就将加班人员名单上报,合法吗?公司有权这样规定吗?
2,每周正常休息一天还要写休息条,有时写了还不批准,这样合法吗?公司或分厂有权这样规定吗?
3,平时工作日请假,但是扣周末的加班费.工资中有一部分是每月的周日加班费,算310元.因此,平时请假半天就扣周末的半天工资,这样合理吗?公司有权这样规定吗?
希望哪位法律高手给予解答
咨询者:王小虎咨询时间:2008-5-8 8:30:00
律师解答
①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否则不能安排加班。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②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要单位批准,单位作法违法。
③平常工作日上班与周末上班的工资报酬是不一样的,后者是前者的两倍;平时工作日请假,只能扣除请假当日的工资,而不能扣除周末加班的工资,单位的做法明显违法。如果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了此项规定自然也是无效的。
建议你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
解答者:李律师 2008-5-9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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