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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李某的身份如何认定?
    李某是某县组织部任命为县国有A公司的副经理。A公司安排李某兼任其下属B公司经理。1999年5月底,李某所在的B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启动。A公司为启动B公司,经与某民营企业协商,将B公司委托某民营公司实施托管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由某民营企业对B公司实施托管经营,托管经营期自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月31日。
    B公司被某民营企业实施托管经营的三年内,李某没有被调回A公司,A公司也没有委托、任命与指派李某代表A公司对B公司进行管理,李某与B公司其他职工一块由民营企业重新安置,薪金、福利待遇等均由李某民营公司支付。
    请问:1、在某民营企业对B公司实施托管经营的三年内,是否可认为李某仍是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李某在民营企业重新安置的岗位上是否可认为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咨询者:李一帆咨询时间:2008-2-1 13:40:00
律师解答
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到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中主体资格的认定,要看具体情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单纯讨论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意义.
解答者:李律师  2008-2-2 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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